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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借条和“现场借款”视频起诉讨债,法院:借款未实际发生,驳回!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 227次

  男子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写下的借条,以及6段被告“现场借款”的视频,但法院最终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3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男子提供的“现场借款视频”存在猫腻,画面中虽然有被告写借条以及大额现金的镜头,但并无真实借贷关系发生。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


  今年2月,曾某以吴某借款不还为由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曾某称,其与吴某是经朋友曹某介绍借款而认识,后来吴某因经营汽车配件需要资金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1.5%,承诺到期不归还就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借款期满后,他多次催促吴某还款,吴某均未归还。吴某在法庭上辩称,该欠款是曾某向其提供的高额利息赌资,借条也是事后受曾某威逼所写,书写借条时并无借款实际交付,请求驳回曾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庭上,原告曾某提交了6段被告吴某“现场借款”的视频。不过,法官程本超在审查原告方提供的“现场借款”视频时,发现有几处不合常理的地方。首先是借条书写,通常借钱方自行写好借条后会将借条交给出借方查验,出借方再交付资金。但视频画面中,吴某是按曾某事先写好的借条在抄写,另外有50万现金摆放于桌面,曾某安排了人员拍摄吴某书写借条现场及桌上现金的画面。此外,如此大额现金的出借方式也引起法官的疑惑,因为按照常理,出借大额现金属私密事情,不会让很多人见证,但视频中曾某却邀约借款介绍人曹某及其他多名人员到现场围观拍摄。


  视频中还有一点也有违常识,本案借条书写地点在被告吴某经营的店铺内,按照常理,现金交付后,借款人会将现金放置于店中的柜子或保险柜内,并礼送客人。而视频中吴某书写完借条,将现金装入纸袋,随即提上装有现金的纸袋径直走到自己经营的店铺外,并未理睬仍在自己店内的其他人。


  为查明案情,法院查询了吴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和银行交易明细,发现短期内并无较大资金流动。


  法院认定,曾某提供的视频画面中的50万元现金仅是为配合书写借条、拍照以及拍摄视频准备,并未实际交付,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不能单独在口头上或纸面上发生往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否、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方式、偿还借款等多个方面。如果债务人就借贷事实予以否认,法院会在审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基本证据的基础上,再结合借款动机、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并不是仅凭一张借条、几段证明借款的视频就认定借贷关系。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值得警醒的地方:若曾某明知吴某在赌博而向其提供资金,属于为不法行为提供资金,形成的债权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朱臻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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