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也要用合法方式,切不可在网上辱骂欠款人,否则面临严重后果。近日,同心县法院王团法庭就审理了一起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案情
2024年1月21日起,马某以王某欠其钱不还为由,通过快手平台多次发布王某照片并配有侮辱王某人格的文字,还在微信里辱骂王某。王某在电话中向马某提出警告,但马某仍然我行我素。王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马某打电话,马某不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议王某向法院起诉。
王某认为侮辱性的语言,导致其精神处于崩溃状态,在社会活动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向同心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王团法庭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了解案情,劝导马某删去对王某具有侮辱性的文字与图片,但马某拒绝。随后,该案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马某删除其在快手平台发布的侵害原告王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在快手平台保留7日,马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释法
王团法庭庭长、承办法官周英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此案中,被告马某未采用正确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而是发布原告王某的照片、使用不文明语言,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影响原告的个人社会评价,且该侵权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就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的程度。任何公民在网络自媒体中发言都须谨慎,以事实为准绳,不发表过激言论,不发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当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协商处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