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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要债!为索要欠款强行扣押车辆
发布时间:2024-01-09 浏览 132次

  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原告诉称根据雇主的指示驾驶半挂车到被告处拉煤,准备起运时因原告雇主与被告有货款未结清,被告强行扣留了二原告装好煤炭的车辆,由于原告雇主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被告一直拒绝放行,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将二原告的车辆放行,因车辆长期扣押,现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扣押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13万余元。被告辩称因买方承诺一两天支付煤款,但一直未付,原告的损失已与雇主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费用,故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调解


  民二庭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因未收到货款,对二原告驾驶的车辆予以扣押,对买方拖欠货款的纠纷,被告理应以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用扣押二原告车辆的行为以之索要货款,故被告行为已然构成对二原告财产权利的侵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本案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选择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诉讼中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就雇主欠付款项向雇主主张权利,而选择向侵权人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应由被告向二原告赔偿相应停运损失。经综合认定,民二庭法官判决由被告赔偿二原告9万余元。被告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中,二原告权利受到侵害,可主张由雇主承担违约责任,或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此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此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在此提醒,在商业贸易中如若出现拖欠货款等违约行为,必须通过合法方式维权,以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而不能通过损害他人财产权益以达个人目的,否则必会得不偿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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