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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必须“背锅”?法院:这种情况不用还!
发布时间:2025-11-09 21:16:47 浏览 0次

  2022年6月底,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12万元的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因未能按期还款,该银行将翟某诉至繁昌区法院。同时,某银行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翟某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将翟某妻子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一并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要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要么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而像该案中的情况,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销范围的,债权人必须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但某银行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翟某与王女士何时登记结婚,也无法说明这笔借款是否真的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更重要的是,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经过王女士同意。故综上,法院判决翟某对银行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某银行要求王女士一并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债务连坐’的理由。”现实中不少债权人认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期间,另一方就“跑不了”。但实际上,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债权人若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就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责任。在此提醒,作为借款人配偶,若对债务不知情、未用于共同生活,完全可以依法拒绝“被负债”;作为出借方,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维权困难。


  诚信社会,依法维权,才能让婚姻不因“糊涂债”而蒙上阴影,也让金融交易更规范、更安心。


  (文中姓氏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稿:民庭


  审核: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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